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玉门祥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址 |
甘肃玉门老市区-玉门石化工业区内,建设地点为玉门市老市区新三校旧址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林海滨 | ||||||||||||||||||||||||||
项目名称 | 玉门祥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汽车尾气清洁剂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本项目属宏兴股份公司不锈钢分公司新建项目,酒钢不锈钢分公司利用现有厂房空地(中厚板罩退作业区2#冷线机后库)增设一套二工位等离子切割机(包括辅助设备真空吸盘垛板机),将不锈钢中厚板罩退作业区现有等离子切割机搬迁至新建等离子机旁,实现四工位双机生产;另外在不锈钢中厚板罩退作业区中厚板酸洗线现有压平机旁配套新建翻板机,同时在翻板机北侧新建修磨机,在新增等离子切割机旁空地处新建变压器室及1#、2#、3#配电室。 | ||||||||||||||||||||||||||||
项目组人员 | 贾鹏凯、冯治钢、张冰洁、胡明立 | ||||||||||||||||||||||||||||
现场调查人员 | 贾鹏凯、冯治钢 | 调查时间 | 2021年01月28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王炳楠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贾鹏凯、冯治钢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1年03月15日~03月17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王炳楠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甲醇、丁醇、噪声、工频电磁场。 丁醇: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建设项目操作工和化验员接触丁醇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建设项目汽车尾气清洁剂项目生产线工作场所12个工作地点短时间丁醇接触浓度采用峰值浓度PE进行其短时间接触水平波动评价,短时间检测结果CSTE显示12个工作地点短时间丁醇接触浓度最大值均<3倍PC-TWA数值,均为低于检出限,故上述12个工作地点丁醇短时间接触水平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甲醇: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建设项目操作工和化验员接触甲醇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以及工作场所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本次测量及计算结果显示,建设项目操作工(放瓶、包装箱、叉车司机、巡检)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工作场所/设备噪声强度检测结果显示,消防水泵噪声强度超过85(A);频谱分析显示主频率为1kHz,为高频噪声。 消防水泵房巡检及启泵试验作业为每周1次,每次约15min,巡检人员接触噪声频次较低,时间较短。 工频电磁场:本次测量结果显示建设项目各测量点工频电场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并结合建设单位玉门祥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汽车尾气清洁剂项目生产工艺工程分析,判定该建设项目属于“G59装卸搬运和仓储业-G594危险品仓储-5942危险化学品仓储”的生产活动行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针对建设项目现阶段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补充措施和建议。见F表11-1。 F表11-1 建设项目补充措施和建议
(1)持续关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工人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注重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及时为工人更换失效、损坏的防护用品。 (2)持续关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特别是受限空间或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确保按受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及《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要求进行检维修作业,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可靠有效;发现设备故障及时维修。 (3)重视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切实安排培训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持续关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进展,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的相关要求,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 (5)重视劳动者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应符合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今后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体检异常人员,应及时安排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及时进行妥善处置。 (6)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作业人员(第三方施工或原辅材料供应单位)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和外委单位在职业病防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外委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资格及能力,严格要求外委单位按照要求规范其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外委单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人员健康教育培训记录等职业卫生资料。 F11.3 建设项目后期事项建议 (1)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第48号)要求以及《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健康司,2019年08月16日起施行),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登录www.zybwhsb.com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自行打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后期每年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更新、完善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2)建设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企业,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
||||||||||||||||||||||||||||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修改后通过 |
玉门祥天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汽车尾气清洁剂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发布日期:2021-06-04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