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青海濮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址 |
青海省海东工业园民和工业园区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张敏 | ||||
项目名称 | 青海濮耐高新材料710公海线路检测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
项目简介 | 用人单位目前建成年产优质高纯轻烧氧化镁3万吨项目, 6万吨大结晶电熔氧化镁项目和12万吨高密高纯氧化镁项目于2021年5月份进行了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现场检测工作,当前正在建设年产2万吨电工级氧化镁和2万吨镁碳砖项目,该项目正在进行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工作。目前年产优质高纯轻烧氧化镁3万吨项目现有劳动定员20人,6万吨大结晶电熔氧化镁项目和12万吨高密高纯氧化镁项目现有劳动定员65人,辅助生产人员19人。本次检测范围为用人单位年产3万吨轻烧氧化镁项目生产线及其辅助生产设施,年产3万吨轻烧氧化镁生产设施主要包括:轻烧镁原料库、轻烧镁回转窑、轻烧镁成品库。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包括:110kV变电站、空压站、SCR脱销装置、机修车间、综合水泵站等。 | ||||||
项目组人员 | 贾鹏凯、郑瑞 | ||||||
现场调查人员 | 贾鹏凯、郑瑞 | 调查时间 | 2021年05月19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张敏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贾鹏凯、郑瑞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1年05月23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张敏 | ||
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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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总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氧化镁烟、氧化钙、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臭氧、噪声、高温、电焊弧光、工频电场。 粉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高纯轻烧氧化镁生产线各岗位工种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工作场所粉尘短时间接触水平采用峰值浓度PE(3倍PC-TWA)进行判定,其16个工作场所定点粉尘浓度短时间波动水平均<3倍PC-TWA数值,故用人单位轻烧氧化镁原料库、回转窑、成品库16个工作地点粉尘短时间接触峰值浓度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氮氧化物、氨、二氧化碳:用人单位高纯轻烧氧化镁生产线各工种接触氮氧化物、氨、二氧化碳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各工作地点氮氧化物、氨、二氧化碳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氧化镁烟、氧化钙、锰及其化合物:用人单位高纯轻烧氧化镁生产线各工种接触氧化镁烟、氧化钙、锰及其化合物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各工作地点氧化镁烟、氧化钙、锰及其化合物短时间接触峰值浓度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一氧化碳、臭氧:用人单位高纯轻烧氧化镁生产线工作场所一氧化碳、臭氧最大允许浓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本次测量及计算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各工种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轻烧镁成品库冷风机、破碎机、磨粉机处噪声强度大于85dB(A),工作场所噪声频谱分析结果显示,冷风机、破碎机、磨粉机处以2~4kHz高频噪声为主。 高温:用人单位回转窑各工作场所WBGT指数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紫外辐射:用人单位电焊工接触紫外辐射的辐照量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工频电场:用人单位110kV变电站工作场所工频电场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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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针对本次现场调查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每年委托职业卫生评价机构至少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并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2)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严禁职业禁忌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个体防护用品;同时严格落实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佩戴、管理、检查和奖惩制度,并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和更换。 (4)用人单位应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具体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落实: a)劳动合同告知: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应补充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告知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b)公告栏告知:用人单位应在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其中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等。 c)警示标识告知: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相关规定,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及指令标识或告知卡的设置,增加“噪声有害”与“必须戴护耳器”、“必须戴防尘口罩”与“注意防尘”、“注意通风”、“当心中毒”、“噪声和粉尘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等。 (5)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作业人员的相关职业卫生管理,明确用人单位和外委单位在职业病防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用人单位应严格审查外委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资格及能力,严格要求外委单位按照要求规范其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交外委单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人员健康教育培训记录等职业卫生资料。 (6)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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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不涉及 |
青海濮耐高新材料710公海线路检测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发布日期:2021-07-06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