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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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巨大冶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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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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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嘉峪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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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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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部长(1860947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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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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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巨大冶炼710公海线路检测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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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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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价范围为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本次评价主要针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效果等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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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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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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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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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勇鹏、李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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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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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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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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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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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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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键、李云龙、白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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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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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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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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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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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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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铬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噪声、高温(夏季);
生产车间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58.5%,粉尘性质为矽尘。
粉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配料工、冶炼工、精整工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除生产车间上料斗、斜桥下料口、下料口、矿热炉、精炼炉外,其余工作场所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毒物:各工作场所显示铬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工作场所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噪声:此次测量结果显示配料工、冶炼工、精整工接触噪声8h等效连续A声级强度均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限值的要求。各工作地点噪声测量结果显示下料斗、矿热炉、精炼炉噪声强度大于85dB(A),噪声频谱分析显示以1k~2kHz左右高频噪声为主。
工频电场:本次测量结果显示用人单位配电室工频电场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由于检测时间未在高温季节,所以未对其进行高温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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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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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本次检测结果显示,配料工、冶炼工、精整工接触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除生产车间上料斗、斜桥下料口、下料口、矿热炉、精炼炉外,其余工作场所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此次测量结果显示配料工、冶炼工、精整工接触噪声8h等效连续A声级强度均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限值的要求。各工作地点噪声测量结果显示下料斗、矿热炉、精炼炉噪声强度大于85dB(A),噪声频谱分析显示以1k~2kHz左右高频噪声为主。
(2)用人单位生产车间未针对可能发生的一氧化碳急性职业危害配备有解毒剂和急救药品的急救箱(柜)。
(3)用人单位计划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4)用人单位未为作业工人配备符合要求的防尘口罩。
(5)用人单位未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相关管理制度及职业卫生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不够完善。
(7)用人单位未在上料斗、生产车间斜桥下料口、下料斗、矿热炉、矿热炉控制室、精炼炉等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建议:
(1)加强个体粉尘危害的防护;在生产车间安装风机对其进行机械通风;监督员工配戴相适应的防护用品;设置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2)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院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4)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等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5)建议用人家单位为作业工人配备防护因数为100的自吸过滤式全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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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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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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