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
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
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李主任
|
项目名称
|
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60万吨/年芳烃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
|
项目简介
|
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为洛阳炼化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洛阳炼化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92年9月,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以化工化纤生产与贸易服务为主的企业。洛阳宏兴新能化工有限公司拟新建60万吨/年芳烃项目,其中的100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设备上拟安装14套含密封源仪表(包括1个60Co源和12个137Cs源的料位计/料位开关);该项目已取得发改委颁发的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公司拟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标准要求。该项目主装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已开展完成,本次仅对其中的放射部分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电离辐射。
|
项目负责人
|
王艳娇
|
现场调查人员
|
王艳娇、贺金鹏、张超宇
|
调查时间
|
2017.08.03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李主任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电离辐射(γ射线)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所用含密封源设备属于“核子计”项目,但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51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相关规定,该建设项目的主装置属于“(十二)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中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项目,经过分析认为,其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根据现场职业卫生调查的情况及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分析认为,若建设项目含密封源设备部分在设计阶段和施工过程中能够切实落实在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本专篇中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计,严格执行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规定,预计该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按照规定建立并逐步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
(2)各项制度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和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3)拟设置的放射卫生管理人员应具有放射卫生及放射防护相关的知识和能力。
(4)制定完善的、有针对性的岗位操作规程,并要求作业人员严格执行。
(5)应与放射源维保单位签订正式的委托维保协议,对各自的职责和义务进行明确。
(6)建立放射源台账,对放射源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放射源丢失。
(7)项目建成后加强对正常生产状态下、事故及异常状态下,含密封源仪表所含放射源的监管,避免发生放射源遗失等意外事故,造成对周围人员的误照射。
(8)含密封源仪表周围设置的安全防护区域应根据验收检测的结果进行区域划分,并在安全防护区域外显著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识,提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控制区域。
(9)在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仪表精度及稳定性的基础上,尽量选择活度低、贯穿能力弱、放射毒性低的放射源。
(10)购买放射源时应严格按照《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125-200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源罐,满足该项目中料位计周围场所的划分,确保周围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11)设置含密封源仪表所用放射源24小时监控报警系统。
(12)每年委托有辐射检测评价资质的单位对其含密封源仪表所在的放射性工作场所进行周围辐射剂量检测,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时应及时进行原因分析和整改处理。
(13)应为放射工作人员配备或要求放射源维保单位为放射工作人员配备γ辐射仪、个人剂量报警仪、铅防护眼镜、铅防护帽/服等个人防护用品。
(14)涉及密封源的安装、检查、维修的操作人员应当必须熟悉相应的源容器的结构,掌握放射源防护技能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并得到操作授权。
(15)对于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16)建设项目在后期大检修过程中可能需要将放射源临时拆下,对拆下的放射源应设置放射源暂存库进行保存管理。
(17)对放射源维保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内容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并将检查结果存档。
(18)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19)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
(20)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21)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对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警示标识及告知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个人防护用品维护鉴定等专项经费进行概算。
(22)建设单位应对密封源在工作位置时源容器的外围剂量进行验收检测,同时在含密封源仪表固定安装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规检测。
(23)建设单位对含密封源仪表的外围辐射剂量检测所用仪器应符合待测射线的辐射类型、能量和辐射水平;具有计量检定证书,并在检定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24)退役的密封源应按放射性危险物品严格管理,退回生产厂家或转送退役源保管部门,并有永久档案。
(25)该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监督相关设备安装、调试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并注意查验其施工资质和施工工作人员的从业证书。
|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同意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