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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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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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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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位于洛阳市吉利区洛阳石化厂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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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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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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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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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新建12万吨/年苯乙烯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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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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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新建12万吨/年苯乙烯项目,拟建于洛阳市吉利区大庆路1号建设单位厂区内,地理位置北纬34°51′~34°57′,东经112°29′22″~112°38′50″;总投资为48486万元,30%为企业自筹,其余为商业贷款;建设规模为12万吨/年苯乙烯,年操作时数为8400小时;主生产装置为12万吨/年苯乙烯装置,除了生产装置外,还包括配套建设的液体罐区、冷冻站、变电所及仪表机柜间等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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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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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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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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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现增、张尔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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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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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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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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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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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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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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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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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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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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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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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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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苯、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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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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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结论:
(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
1)生产运营期:
化学因素:苯、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
物理因素:噪声。
2)建设施工期:
化学因素包括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甲醛、苯系物、乙酸酯类、醇类、氨类、汽油等;
粉尘包括矽尘、水泥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等;
物理因素包括噪声与振动、紫外线、电离辐射、高温等。
(2)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中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结合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情况,综合分析,判定该建设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3)通过对类比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和建设项目的卫生工程分析,预测拟建项目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如下:
表5-1 拟建项目各岗位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接触水平
主要建议:
1、组织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参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相关内容,下一步工作中,在组织管理方面需完善以下几点:
(1)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监[2013]171号)的要求更新完善职业卫生档案,拟建项目建设过程和后期运行过程的相关资料应分类存入档案保存。
(2)项目建成后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3)项目建成运行过程中加强日常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工作场所化学毒物危害评估和相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4)项目建成后应重点加强装置对日常检修、催化剂装卸更换、采样过程等可能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和应急救援措施。
(5)在涉及检维修、固废处理、危废处理以及其他外委作业时,应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应明确外委单位的职业卫生职责,要求其为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等,避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转移到无防护能力的单位。
(6)建成投产后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应由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根据定期检测结果和装置的实际情况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现场浓度波动较大或超标时及时查找原因,开展整改治理措施。
(7)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在苯乙烯装置醒目位置设置“噪声有害”、“必须戴护耳器”“注意通风”、“当心中毒”、 “注意高温”的警示标识和指令标识,以及苯、乙苯、甲苯、苯乙烯、甲醇等的中文警示说明。
2、工程技术:
(1)新建或扩建所用的各类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相关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以避免因设备和管道腐蚀而泄漏。
(2)拟建项目涉及改扩建的设备,改扩建过程中需更换的管件、阀门、接口等易泄漏部位要有可靠的密封措施,并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严格安装标准进行,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3)有毒气体报警探测设备应按照标准设置报警值(预报值=1/2职业接触限值、警报值=职业接触限值)(一氧化碳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30mg/m3、苯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10mg/m3、乙苯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150mg/m3、苯乙烯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100mg/m3)。
(4)在进行设备采购时,因按照设计要求明确选择低噪声设备。
3、个人防护用品:
(1)建设单位应做好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使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应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格个人防护用品(防毒口罩、防噪耳塞等)。
(3)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由企业集中清洗。个人防护用品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4)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损害时及时进行更换。
4、职业健康监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对其工人进行上岗前(转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时,应选择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进行体检,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2)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确定。
(3)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作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5、应急救援:
(1)项目建成后应持续改进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补充拟建项目相关内容,并根据预案要求定期演练、评审和总结。
(2)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施,做好检查记录,保证救援设施的正常运行。
(3)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如防毒面具、配备防一氧化碳的滤毒罐)及应急药品;完善应急救援设施(应急喷淋洗眼器、装置区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
、人机工效学:
依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5.7.1、5.7.2的要求:作业人员从事视屏作业,长时间采用坐姿工作,如控制台、显示装置或座椅的设计不符合人体工效学原理,可使工人发生视觉疲劳、下背疼、腕管综合症、颈肩腕综合症等工作相关疾病。站姿工作和坐姿工作均可发生下背痛,其中以站立负重工作发病率最高。长期站立或行走的工作人员多发下肢静脉曲张。可通过制定合理工作制度及健身保健措施来避免对健康造成危害。
坐姿作业应根据人员的生理和人工工程学要求配置操作台、座椅、脚踏板等。座椅应具有高低调节和旋转调节的功能,适当进行高度角度和水平调节,满足工作需要和不易疲劳的要求,同时具有合适的腰部支撑,如果座椅不能降低到适当高度,应使用脚垫。尤其是视屏终端工作人员,需要注意保持合适的人机界面。
7、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的补充措施及建议:
(1)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并与拟建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同时在承包合同中注明承包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
(2)下一步设计中建设单位应对拟建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施工过程及施工监理提出职业卫生管理要求,要求各相关单位在施工过程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
1)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时应参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对拟建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佩戴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防尘、防毒、防噪声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使用;在高温季节的高温时段停止室外作业并为作业工人发放含盐饮料,及时补充水分。
2)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劳动制度,加强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和教育培训。
3)施工单位应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
4)施工单位应在可能产生急性健康损害的施工现场设置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识、紧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域等。
5)委托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资质的机构对施工的各个阶段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发现超标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6)委托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作业工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施工单位应保障一定的职业病防治经费。
(3)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应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
对建设单位后续工作的建议
(1)建设项目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之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后方可组织进行施工。
(2)在下一步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中,应结合可行性研究资料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进行详细设计,并在后续建设、验收过程中严格落实。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8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并按照要求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4)项目建成后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5)拟建项目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外委作业的,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且具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的单位,与之签订职业病危害防护委托协议,并对外委单位的作业过程、管理措施、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改进完善。
(6)拟建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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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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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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